孤兒院最早是從歐洲開始有的,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孤兒院(Orphange)的概念最早在西元前400年就有了,猶太法規裡將寡婦和孤兒歸類在育幼院的範疇,而雅典法規裡的育幼院則是照顧因戰火而無家可歸的孤兒,並將他們撫養至18歲為止。
哲學家柏拉圖(Plato)認為照顧孤兒應該是屬於社會的責任,他曾經說過:「孤兒們應該被公共監護人所保護。人們應該要對那些孤單無助的孤兒以及被迫與他們分開的父母感到畏懼。應該要愛那些孩子們如同親生骨肉,而且要為那些孩子們的資產更加的妥善管理,甚至比自己的財產還要更小心。」
到了中世紀(5 - 15世紀),照顧孤兒的職責落到了主教以及當時的僧人身上。而他們將孩子照顧到一定的年紀之後,就會把他們分發出去做為學徒,以確保他們有一技之長。
到了19世紀,被拋棄的孤兒的問題日益增加,尤其是以都市地區更為嚴重,比如:倫敦。
當時的生活條件非常的嚴苛,這些孩子們時常得和那些身心障礙者一起被「管理」起來。而這樣的生活條件被當時的社會改革份子強力的反對,有許多的藝術作品就是在闡述當時的情況,如英國大文豪 狄更斯的作品-孤雛淚,就是在訴說當時在倫敦生活的孤兒們的生活條件。
那麼台灣的情形又是如何呢?
1940年代台灣光復後,為了照顧因戰爭而失去雙親、流離失所的幼童,政府在民國35年正式成立「臺灣省兒童保育院」(現為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這是國內第一個由政府規劃設立之兒童保育機構。
那...「孤兒院」=「育幼院」嗎?這兩者到底有什麼不同呢?
孤兒院,顧名思義就是收容孤兒的地方,然而隨著社會變遷、經濟及家庭結構的改變,現今孤兒的數量已經是少之又少,且「孤兒院」這個稱呼有歧視、標籤之嫌,再者,考量到收容孩童的性質,故現在多以「育幼院」稱之。
現在的育幼院收容的孩童,大多是因家庭遭重大變故,包含:父母生病、觸法入獄、經濟貧困、對孩童施暴...等,因此當孩子在原生家庭中已無法再受到妥善照顧時,就有可能會被安排住進育幼院。
所以,對育幼院來說,這裡不僅僅再只是提供孩子一個可以容身、溫飽的地方,更多的是積極教育、療育的責任!進入育幼院的孩子,多在年幼時期就遭受不當對待,這些心中難以磨滅的傷痛,需要許多專業的協助。
雖然育幼院的環境以及收容的孩童已與過去大不相同,然而許多人仍因為不理解育幼院的背景,致使為育幼院孩童貼上不公平的標籤。與育幼院劃上等號的,是沒有父母、生活好可憐、壞孩子…育幼院孩子一生被貼上的標籤,族繁不及備載,而這些負面標籤往往都不是孩子的真實面貌。所有的誤會與偏見,都需要靠著互相同理、理解來化解,所以當下次身旁的朋友還說著「孤兒院、孤兒院」時,別忘了告訴他:
「育幼院的孩子不是孤兒,他們有爸爸、媽媽;他們也許比同年齡的孩子敏感、早熟,但是他們和我們每一個人都一樣,都需要愛與關懷」
資料來源:
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671
https://www.wikiwand.com/en/Orphanage#/19th_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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